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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健身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 行 0000000000000 1,090,000元 112年5月15日 AY0000000 本票(31銀行擔當付款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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