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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靜筠

聲請人
陳宇威(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陳宇琦(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2月19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2月19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560 ⒉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530 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09 ⒋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19 ⒌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31 ⒍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4 合計    6張 1,59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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