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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蔡欽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股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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