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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齊秦育貞 住○○○○區○○街000巷00弄00號
代理人
齊麗瑛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
    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3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E2839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E2840 股票 1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E2841 股票 1 100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A3193 股票 1 6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22895-0 股票 1 168 6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1172-2 股票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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