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秦慧君

聲請人
廣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11月2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3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廣村營造有限公司林宜柔 空白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 10,200元 112年10月20日 AMP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