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祐盛照明器具有限公司、葉佐群、佳亮光電工程有限公司、蕭志明、佳赫照明器具有限公司、黃朝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祐盛照明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群 聲 請 人 佳亮光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明 聲 請 人 佳赫照明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相 對 人 新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政緯 上列聲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訊公司)向訴外人林豎程租用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 屋(下稱系爭38號房屋)於民國113年1月23日7時許發生火 災,火勢延燒至聲請人佳赫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下稱佳赫公司)向林豎程租用、供聲請人共同使用之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51號房屋,並與系爭38號房屋合 稱系爭房屋),致聲請人存放於系爭51號房屋內之照明設備存貨、辦公設備及裝潢遭燒燬,聲請人已向相對人及新訊公司金山營業所負責人林美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系爭房屋係新訊公司、佳赫公司分別向林豎程承租,倘林豎程於租期屆滿後收回房屋,聲請人將難以於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火災發生原因及其受損害之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就系爭房屋現況、內部設備及毀損情形,以履勘或囑託如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之單位為鑑定等方式予以保全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 文。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該理由應釋明之,同法第37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固由原本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預為調查功能,擴大及於賦與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助益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於同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增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之規定,然限於「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得為之,以防止濫用而損及他造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 三、聲請人固以系爭房屋均係向林豎程承租,且系爭51號房屋之租期將於113年2月14日屆滿,倘林豎程收回系爭房屋,將使系爭房屋難以保持現狀,而有以履勘或囑託鑑定單位鑑定予以保全之必要等語。然查,聲請人於火災後已自行將系爭房屋現況拍照保存(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121頁),且經本院 詢問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該局回覆稱已有派員至系爭房屋火災現場勘驗,並會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是系爭房屋經火災後,業經聲請人、高雄市政 府消防局分別拍照及勘驗取證,上開照片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日後完成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均足資作為訴訟資料,自無維持現狀供他日再行履勘或鑑定之必要。又查,佳赫公司現為系爭51號房屋之承租人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60頁),堪認為真實,則聲請人仍有權於系爭51號房屋租期屆滿前,以承租人或使用人身分,自行至系爭51號房屋清點、整理屋內存貨、設備及裝潢受損情形,必要時亦可將現場狀況予以拍照或用其他方式記錄保存;且若系爭51號房屋租期屆滿由林豎程收回,承租人佳赫公司與出租人林豎程應當也會於點交租賃物時,確認系爭51號房屋之屋況及內部設備現狀,是難謂有以履勘或鑑定之方法,調查系爭房屋現況、內部設備及毀損情形之必要,聲請人未釋明有確定系爭房屋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即難逕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況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及林美華賠償系爭51號房屋內物品因火災所受損害,業經聲請人起訴而繫屬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是聲請人原可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益證無保全證據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並未釋明證據日後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且兩造間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本院,聲請人已可於該訴訟程序進行中請求調查,亦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本件保全證據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