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靜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楊孟青、楊玉仙、王和平統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