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靜嫻
- 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楊孟青、楊玉仙、王和平統一間聲請定暫
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