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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聲請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相對人
韓宜倫

張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7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7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兩造訴訟業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案號: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判決,下稱本案訴訟),故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魷魚,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系爭裁定卷查閱屬實,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確定,另有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頁至第45頁)。則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人主張之出賣人 相關漁船名稱 買受標的 可假處分數量(公斤) 存放地點 1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日大益、日大旺日大鴻、合鴻16號 300/400冷凍魷魚 120,000 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冷凍庫編號212、221、224 2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聯達號IZ-693 阿根廷魷魚400上身 20,000 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冷凍庫編號212、221、224 備註 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附表之倉庫地址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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