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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施盈志

聲請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相對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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