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秦慧君、黃顗雯、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郭正炫
- 上訴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經濟部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再審被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655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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