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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秦慧君黃顗雯呂致和

再審原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再審被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經濟部加
再審被告
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6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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