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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溫晴
相對人
秀昕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3年8月2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6,244元及依勞保局計算金額提撥勞退6%至聲請人勞退專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經雙方基於誠信協商…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工溫晴66,244元…資方依勞保局計算金額提撥勞退6%至勞工溫晴勞退專戶。(二)勞工溫晴給付金額66,244元…資方於113年9月15日,匯入勞工薪資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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