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柏溱、法舒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蔡柏溱 相 對 人 法舒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76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0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44,959元、資遣費3,802元 ,共計48,761元【計算式:44,959+3,802=48,761】,惟未 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21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