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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 原告
    王士瑋
  • 被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王士瑋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6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長明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於同年2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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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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