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吳福生
被告
鴻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參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員,被分派至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凱旋門大廈任職,約定工資每月新台幣(下同)31,000元。因被告尚積欠112年12月份薪資31,000元,多次請求未果,因此依勞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其主張,已提出值勤班表、社區管理服務費支出憑證、社區管委會付款申報單、高雄市勞工局113年2月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鳳山文山郵局存證信函、原告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健保投保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雙方勞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