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沛榛、蔡宗佑即卓貿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陳沛榛 被 告 蔡宗佑即卓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080元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97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2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8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本院卷第8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8,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080元至原告設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本院卷第196頁)。因上開訴之變更與原訴有社會事實 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得利用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且無害於被告程序權保障,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政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30,000元,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下稱系爭契約)。伊雖於113年5月13日至同月16日,向被告請未能支薪之事假,惟被告至113年5月20日仍未給付伊113年4月29日起至同月30日之工資共2,000元,迄今亦未給付伊113年5月1日至同月12日之12日工資12,000元、113年5月17日至同月20日之4 日工資4,000元,伊已於113年5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向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伊自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積欠工資共18,000元,並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550元。 ㈡又被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下稱系爭期間),未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勞退金至勞退專戶,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 補足1,080元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為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於113年5月20日合法終止,原告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3年4月29日至113年5月20日之積欠工資17,488元。 ⒈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成立系爭契約,然被告至113年5月20日仍未給付伊113年4月工資,迄今仍尚未給付伊系爭期間之全數工資,伊已於113年5月20日以Line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向被告終止系爭契約等節,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93頁至第152頁)。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前開證 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當認系爭契約業經原告於113年5月20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被告逾期仍未給付原告系爭期間工資等節屬實。 ⒉惟查,如以原告113年4月、5月之每月工資原應為30,000元作 為計算基礎,則原告於113年4月之每日工資為1,000元【計 算式:30,000÷30=1,000】,113年5月之每日工資則為968元 【計算式:30,000÷31=968,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期間之欠薪應為17,488元(即附表一編號1至3本院判准金額欄合計),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㈡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550元。 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 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次按平均工資,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 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另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1 個月平均工資,當為前開日平均工資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又原告自113年4月29日起受僱於被告,自系爭契約終止日即113年5月20日(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至系爭契約成立之113年4月29日(即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5月19日為止)之總日數為21日,工資總合為16,520元【計算式:2,000(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30日之工資總合)+14,520( 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之工資總合,即968×15=14,520 )=2,000+14,520=16,520】,則原告之日平均工資為787元 【計算式:16,520÷21=787,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平均工資為23,610元【計算式:787×30=23,610】,原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0日之任職年資為22日,新制資遣基數為11/360【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721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僅請求550元,自屬有據。 ㈢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撥1,080元至勞退專戶。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被告於系爭期間,全未替原告提繳勞退金,有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本院卷第211頁),則原告得 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撥勞退金之數額為1,13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然原告僅請求被告補提撥1,080 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18,209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本院判准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4日(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撥1,080元至勞退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等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7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請求起日 請求迄日 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判准金額 1 113/4/29 113/4/30 積欠工資 2,000 2,000 2 113/5/1 113/5/12 積欠工資 12,000 11,616 3 113/5/17 113/5/20 積欠工資 4,000 3,872 4 資遣費 550 550 合計 18,550 18,209 【附表二】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任職年月 當月工資 月提繳工資 應提繳金額 已提繳金額 提繳不足金額 1 113年4月 2,000 3,000 180 0 180 2 113年5月 15,488 15,840 950 0 950 合計 0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