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郭麗香、黃寬爐、高雄市上閤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蘇彥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張郭麗香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4 訴訟代 理人 黃寬爐 住○○市○鎮區○○○巷00號0樓 被 告 高雄市上閤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彥儒 訴訟代理人 許紘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5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8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3,955元、新臺幣88,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2,813元(含勞工退休金88,858元)及其利息(本院卷第7至11頁);嗣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審理時,將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部分改請求提撥至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勞退金個人專戶,而變更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3,955元及其利息。⑵被告 應提撥88,85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218頁),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受僱於被告,於被告所屬之大樓擔任清潔人員,約定每日工作8 小時;國定假日每年應有12天,然原告僅休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每年計有9天國定假日出勤,另被告未給予原告特別 休假,原告工作滿3年後,每年應有14日之特別休假,二者 合計23日,依基本工資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離職前5年之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3,955元【(23,100+23,800+24,000+25,250+26,400)÷30×23=93,955】;又被 告自108年4月至12月應提繳原告之勞退金12,474元(23,100×6%×9=12,474)、109年至112年應提繳原告之勞退金71,604 元【(23,800+24,000+25,250+26,400)×6%×12=71,604】、 113年1月至3月27日應提繳原告之勞退金4,780元【27,470× (2+9/10)×6%=4,780】,合計88,858元,被告未依法提繳 ,爰請求被告應補提繳上開金額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金個人專戶。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3,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 被告應提繳88,85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則以:被告有與管理公司簽訂合約,將大樓事務委託管理公司管理服務,原告係受管理公司僱用,於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於被告大樓擔任清潔人員,被告並非原告之雇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於被告大樓擔任清潔人員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被告是否為原告之雇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暨補提繳勞退金,是否有理由? (二)被告是否為原告之雇主: ⑴被告辯稱其於104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107年1月1日至 111年3月31日、111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112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分別與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政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興公司)、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興公司)、創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業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並提出管理服務契約書3份為證。查依被告分別與創業 公司、全家興公司簽訂之管理服務契約第二條乙方(即創業公司、全家興公司)受委託管理服務之義務及事項均約定:「一、簽約前甲方(即被告)留用所有現場服務人員交乙方輔導管理,但契約期間內若人員有出缺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甄選現場服務人員;現場人員請假時,乙方並應協助現場處理代班工作事項。現場服務人員共有6人(主任一人、管理 員3人、清潔員2人)。二、乙方提供現場各類必要工作簿冊、服務人員督導、考核、專業訓練;並代為處理現場服務人員各項費用、獎金、服裝配備、相關保險及綜合所得稅申報等事項。」;第四條委託管理服務費用與交付均約定:「一、契約價金:乙方每月以下列㈠、㈡之加總計算金額,檢具資 料向甲方提出申請。㈠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行政管理事務費為12100元(全家興公司部分)、15200元(創業公司部分)。㈡甲方交付乙方提供發放現場服務人員之費用,係採『固定 費用』加計『年資津貼』計算。其中,有關年資津貼部分,係 以人為基準,每人服務每滿1年,自當月起增加年資津貼500元,每人每月上限為3,000元,若有人員服務滿6年時,得由甲方審酌甲方財務狀況,決定維持或是否再提高上限事宜,以資鼓勵;固定費用部分,如下表:…清潔員28,250(全家興公司部分)、29,400(創業公司部分)…。二、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檢具當月之請款憑證(含行政管理事務費及現場服務人員費用表)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收受後於次月5 日前,以現金交付或直接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本院卷第91至99頁、第229至233頁)。被告與政興公司簽訂之委託管理維護契約第三條委託管理事項約定:「一、現場服務人員之甄選、督導、考核、訓練。現場服務人員共計6人(主 任1人、管理員3人、清潔員2人)。三、現場服務人員各項 費用、獎金、服裝、保險、綜合所得稅等之辦理。」;第四條委託管理服務費用與交付之約定:「一、契約價金:每月以下列㈠、㈡之加總計算金額,由乙方(即政興公司)檢具資 料向甲方(即被告)提出申請。㈠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行政管理事務費為12,000元整(含稅)。㈡甲方給付乙方提供現場服務人員之費用,係採『固定費用』加計『年資津貼』計算。 其中,有關年資津貼部分,係以人為基準,每人服務每滿1 年,自當月起增加年資津貼500元,每人每月上限為2,000元,若有人員服務滿4年時,得由甲方審酌甲方財務狀況,決 定維持或是否再提高上限事宜,以資鼓勵;固定費用部分,如下表:…清潔員21,500…。二、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檢具 當月之請款憑證(含行政管理事務費及現場服務人員費用表)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收受後於次月10日前,以現金交付或直接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本院卷第103至113頁)。⑵查原告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均於被告大樓擔任清潔員,從無間斷,而被告分別與創業公司、全家興公司(下合稱管理公司)簽訂之管理服務契約第二條已言明簽約前被告「留用」所有現場服務人員交管理公司輔導管理,人員如有出缺時,由管理公司「協助」被告甄選人員,亦即上開管理公司與被告簽約之前,原告等現場人員已在被告大樓服務,故而約明現場人員係由被告留用即僱用,交由管理公司輔導管理,遇有人員出缺時,則由管理公司協助被告甄選。另依被告與政興公司之合約第三條記載「委託管理」事項包括現場服務人員之甄選、督導、考核、訓練,及現場服務人員各項費用、獎金等之辦理,是政興公司依合約負有為被告管理現場人員及辦理該等人員各項費用之義務,如現場人員為政興公司所僱用,政興公司本即對自己僱用之員工有甄選、監督權及給付報酬之義務,根本無需在契約載明係受被告「委託管理」現場人員之必要。再者,上開管理公司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僅一萬餘元,如需自行僱用現場人員,則除需負擔現場人員之薪資外,尚須為現場人員提繳勞退金及支付雇主應分擔之勞、健保費,顯非一萬餘元之管理服務費所能支應。又由前揭管理合約第四條之約定,可知現場人員之薪資結構包括固定費用及年資津貼,固定費用乃視現場人員之職務給予固定之報酬,年資津貼則係以現場人員服務每滿1年即加給每月500元之津貼,並有2,000元或3,000元之上限,如現場人員服務滿4年或6年,則由被告視其財務狀況決定是否維持或提高上限,上開費用由管理公司向被告請款後,再由管理公司發放給現場人員,可見現場人員之薪資及年資津貼等報酬係由被告決定,管理公司無從置喙,實際上亦係由被告支付,管理公司僅為代收付之性質。至於管理公司對於原告等現場人員雖有指揮、監督及考核等權限,然此係基於管理合約之約定,由被告委託並授權管理公司管理,尚難執此謂管理公司即為現場人員之雇主。 ⑶從而,依被告與管理公司之合約內容,並參以不論管理公司如何更迭,原告均在被告大樓擔任清潔員,足認原告應為被告所僱用,管理公司僅係代被告管理現場人員而已,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雇主,應屬可採。 (三)原告之各項請求,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⑴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及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應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若雇主不依前揭規定備置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自應由雇主負擔因不備置各該文書所生舉證上之不利益。原告主張國定假日每年應有12天,然其僅休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每年計有9天國定假日出勤,被告亦未提出原告出勤紀錄證明其主張 不實,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其離職前5年 即108年3月28日至113年3月27日依基本工資計算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附表一所示合計37,203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6,765元,自無不可。 ⑵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基法第38條第1、4、5、6項定有明文。又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 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第2項第1款第1、2目亦有明定。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其特別休假日數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權利不存在,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應屬有理。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應如附表一所示合計60,505元,原告僅請求57,190元,自無不許。 ⑶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 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 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未依 法提撥原告之退休金儲存至其退休金專戶,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其離職前5年即108年3月28日至113年3月27日之勞退金應 如附表二所示合計88,988元,原告請求被告提繳88,858元,亦無不可。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合計93,955元(36,765+57,19 0=93,955),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6月25日 (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提繳88,85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第1、2項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 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一 期間 每月基本工資/每日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 國定假日出勤日數/特別休假日數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108.3.28-108.12.31 23,100/770 6/14 4,620 10,780 109 23,800/793 9/15 7,137 11,895 110 24,000/800 9/15 7,200 12,000 111 25,250/842 9/15 7,578 12,630 112 26,400/880 9/15 7,920 13,200 113.1.1-113.3.27 27,470/916 3 2,748 合計 37,203 60,505 附表二 期間 月提繳工資級距 被告應提勞退金6% 應繳月份 被告應提繳勞退金 108.3.28-108.12.31 23,100 1,386 9個月又4日 12,653 109 23,800 1,428 12個月 17,136 110 24,000 1,440 12個月 17,280 111 25,250 1,515 12個月 18,180 112 26,400 1,584 12個月 19,008 113.1.1-113.3.27 27,470 1,648 2個月又27日 4,731 合計 88,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