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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李冠忠
被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告
鳴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姝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4,608元【延長工時工資288,585元+外勤工作差旅費71,960元+代墊費用34,063元=394,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元,其中原告積欠延長工時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40元(4,300元-2,060元=2,24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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