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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劉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5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05,087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其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73頁)。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1,03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項目,合計156,906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3元【計算式:2,650元-1,107元=1,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被告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    1 加班費  19,136 2 國定假日含休假日上班未給雙薪  11,304 3 未投保勞保勞工退休金補償  5,512  合計  35,952 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4 加班費  4,770 5 未投保勞保勞工退休金補償  6,576 6 原領工資補償  109,608 7 醫療費用  84,133  合計   20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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