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翁朝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范家振律師 被 告 賴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56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