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雨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林雨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酩即你來旺彩券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5,060元(含積欠工資11,712元、資遣費847元 、勞退金1,649元、健保費用852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金錢給付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積欠 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合計14,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另原告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