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福海富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敏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告
徐祐瑋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法院調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784,703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