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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鍾淑慧

原 告
徐馥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1萬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359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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