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美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美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凱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凱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給付看護費新台幣(下同)3萬6,000元、醫療費及必要費用7萬3,293元、醫療耗材費5,500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376萬9,210元 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488萬4,003元,扣除被告已給付30 萬0,97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8萬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6,441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 第63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光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