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茂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家偉間請求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9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返還薪資、提
繳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他案裁判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
91,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計算式:財產權
部分2,100元+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3,000元=5,1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