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國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駱黔明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萬9,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