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麗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吳麗美 原告與被告御象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0,000元、 提撥6%退休金15,000元,合計75,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