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吳麗美
原告與被告御象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0,000元、
提撥6%退休金15,000元,合計75,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
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