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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阮文海阮英俊李文生阮文盛盛春水尊德定黃文試阮輝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阮文海 阮英俊 李文生 阮文盛 盛春水 尊德定 黃文試 阮輝宏 上列原告與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 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關於先位訴訟附表一「請求未到期合約工資113/7/15-12/31」欄,有關請求金額依據之每日工資為何?計算式為何?原吿於附表中記載「27470/914」為何意?如為每日工資,是否為誤算? 2 原吿於起訴狀「貳」關於備位訴訟及請求項目及金額提及「一、請求返還違法倒扣休假日之原有工資及剋克之1,800元」是否有要主張?如是,請列入備位聲明中。 3 原告起訴狀「二、備位訴訟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等自到職日起至113/7/12之加班費」金額為何?計算式及依據為何?請原告具體表明 4 原告起訴狀「二、備位訴訟之聲明[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資遣費」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請原告具體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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