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邱姵華
- 原告程宜柔
- 被告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程宜柔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581,68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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