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 原告
- 程宜柔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穎律師
- 被告
- 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58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58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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