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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程宜柔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告
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58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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