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沈宜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沈宜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電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