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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林大經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芳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22萬2,

278元、職災原領工資補償127萬2,824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9萬8

,2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共計219萬3,3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但職災原領工資補償127萬2,824元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9萬8,280元,共計197萬1,104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2/3即1萬3,7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045元(計算式:22,780-13,735=9,045)。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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