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大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9號原 告 林大經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芳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22萬2,278元、職災原領工資補償127萬2,824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9萬8,2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共計219萬3,3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但職災原領工資補償127萬2,824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9萬8,280元,共計197萬1,104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2/3即1萬3,7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045元(計算式:22,780-13,735=9,045)。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