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膜職人有限公司、楊哲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膜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嘉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杰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