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朱盈吉

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

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2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本件係原告請求給付資

遣費、預告工資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

620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

620元=81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而經上開合併

計算後,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0元(計算式:810元+3

,000 元=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