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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朱盈吉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朱盈吉 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本件係原告請求給付資 遣費、預告工資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 620元=81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而經上開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0元(計算式:810元+3 ,000 元=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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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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