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章淳淳
- 訴訟代理人
- 戴榮聖 律師
李宇軒 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健保費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
萬2,000元、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返還買賣價金10萬0,80
0元,共計11萬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原告
請求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1
,220-667=55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6元外,尚應補
繳147元(553-406=14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