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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章淳淳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李宇軒 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健保費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

萬2,000元、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返還買賣價金10萬0,80

0元,共計11萬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原告

請求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1

,220-667=55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6元外,尚應補

繳147元(553-406=14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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