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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章淳淳與被告寶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原 告 章淳淳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李宇軒 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健保費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 萬2,000元、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返還買賣價金10萬0,800元,共計11萬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原告 請求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1,220-667=55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6元外,尚應補 繳147元(553-406=14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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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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