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蔡明峻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潔
被告
嘉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瑋
被告
加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0,152元(含資遣費149,624元、職災傷病醫療費15,648元、不當扣薪15,2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8,800元、失業給付差額41,040元、職訓津貼補助219,840元),及提繳67,5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金錢給付、提繳勞退金部分,合計617,6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惟其中資遣費、不當扣薪、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退金部分,合計為341,148元(149,624元+15,200元+108,800元+67,524元=341,148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2,500元(3,750元×2/3=2,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6,720元-2,500元+3,000元=7,220元)。

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88號裁

定就職業災害補償15,648元部分准予訴訟救助,其餘聲請駁回,

原告上開請求金額扣除15,648元後為602,028元(617,676‬元-15

,648元=602,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上開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2,500元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10元(6,61

0元-2,500元+3,000元=7,110元)。原告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