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原 告
張翔逸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綵彤即長耀食記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5,043元(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387元、資遣費14,632元、積欠工資12,470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休息日出勤工資224,55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840元(2,760元×2/3=1,840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元(2,760元-1,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