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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張翔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翔逸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綵彤即長耀食記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5,043元(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387元、資遣費14,632元、積欠工資12,470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休息日出勤工資224,55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840元(2,760元×2/3=1,840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20‬元(2,760元-1,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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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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