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孫人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6號原 告 孫人健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安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10萬9,980元、例假日出勤費46萬0,083元、特休未休工資9萬8,982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5萬9, 43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返還不當 扣薪17萬0,345元(含團險費1萬3,320元、勞退扣款1萬6,682元、勞健保費扣款14萬0,343元),共計109萬8,8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9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 —7,927 = 3,96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 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内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