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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孫人健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安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10

萬9,980元、例假日出勤費46萬0,083元、特休未休工資9萬8,98

2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5萬9, 43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返還不

當 扣薪17萬0,345元(含團險費1萬3,320元、勞退扣款1萬6,682

元、勞健保費扣款14萬0,343元),共計109萬8,8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92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

1,890 —7,927 = 3,96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

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内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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