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楊智宇 住○○市○○區○○○街000號 被
- 原告
- 告 超大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毅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