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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李炳鈺
被告
盈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計5,167元,原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2/3即為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333 元(1,000 -667 +3,000 =3,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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