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吳胤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浚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9月6日隔日起,給付資遣費等新臺幣(下同)268,534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之聲明除請求給付268,534元部分,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268,534元自113年9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4日之孳息,共計2,906元(計算式:268,534×5%÷365×80=2,906,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1,440元(計算式:268,534+2,906=271,440),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