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 原告
- 王士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819元(含特休未休工資13,488元、加班費8,430元、病假工資5,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