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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王士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王士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819元(含特休未休工資13,488元、加班費8,430元、病假工資5,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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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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