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呂佩珊
- 當事人余祥麟、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 告 余祥麟 被 告 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承達 原告與被告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92,685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4,300元-2,867元=1,4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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