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余祥麟
- 被告
- 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承達
原告與被告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92,685元,依前
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4,300元-2,867元=1,4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