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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力政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6號原 告 力政偉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之八 原告與被告江柏諺即豐盛餐飲商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萬7,215元、加班費1萬7,077元、停車津貼2,000元、資遣費8,16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2,618元,共計23萬1,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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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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