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王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000元(含特休未休工資10萬元、預告工資5萬元、資遣費125,000元、積欠工資85萬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2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