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呂佩珊
- 當事人楊凱成、與被告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楊凱成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41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 528,930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8元(計算式:13,078元-3,820元=9,25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359元,尚應補繳4,8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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