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隨宜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隨宜強 曾淑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陳 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仲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隨宜強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老年給付 金差額新台幣(下同)24萬8,74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36萬3,047元,原告曾淑瑜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老年給付金差額42萬5,676元 、勞工退休金差額34萬3,216元,共計138萬0,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但勞工退休金差額70萬6,263元部分暫免 徵收裁判費2/3即5,1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21元( 計算式:14,761-5,140=9,621),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