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 原告
- 忝勳企業有限公司
- 送達址:高雄巿新興區民生一路000號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鄭士旭
原告前對被告黃文彥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23598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新台幣(下同)
13萬8,810元、代墊醫療費5萬3,920元,共計19萬2,7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2,100 -500=1,60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