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黃宏鈦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智學習商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任職被告睿智學習商行,前於113年4月16日具狀撤回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惟更正後之聲明記載「請求給付4個多月之勞動薪資與成交獎金、出差油資、勞健保與勞退」等語,並未具體特定請求金額,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請原告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金額,併陳報其於僱傭期間之月薪金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請求金額分別為何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又原告雖以「睿智學習商行」為被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睿智數位學習商行」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為「李桃即睿智數位學習商行」,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