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鄭峻明
- 原告鄭元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鄭元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新台幣( 下同)163萬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4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5,745元(計算式:17,236-11,491=5,745),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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