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 原告
- 鄭元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新台幣(下同)163萬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4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45元(計算式:17,236-11,491=5,74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