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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商周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誴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胥蘭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9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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