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 原告
- 商周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瀚誴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胥蘭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9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告與胥蘭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9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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