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 聲請人
-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本然
- 訴訟代理人
-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育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育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