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本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育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蓓雅